跟土地一樣,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資源價值和市場需求。因此,引入市場化手段,實現海域資源配置公開公平公正,成為一個必然選擇。
■ 深圳特區報首席評論員 姚龍華
海域使用權能否像土地使用權一樣,“切塊”進行招拍掛公開出讓?深圳能否像當年敲響土地拍賣“第一槌”一樣,在海域使用權公開出讓上也走在全國前列?近日,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保護與使用條例(草案)》給出解答,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的核心引擎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樞紐城市,深圳在海洋強國戰略中被委以重任。國家海洋局賦予深圳先行先試使命,先后批復深圳成為全國首個海洋綜合管理示范區和第二批國家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市,鼓勵深圳大膽探索有利于海洋事業發展的管理體制機制。《全國海洋經濟發展“十三五”規劃》則明確提出,推進深圳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
作為海濱城市,深圳擁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積和260公里海岸線,海洋資源較為豐富,開發利用潛力較大。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向海發展,深耕藍色經濟,向海洋要資源、要環境、要空間,對于深圳推進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同時,灣區經濟是海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經濟的開放屬性和巨大潛力,契合了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方向追求;而粵港澳大灣區所擁有的海域資源、開放基礎、科研能力、產業優勢,則為海洋經濟發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全力打造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深圳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的核心引擎作用才能得到充分釋放與凸顯。
市委六屆十次全會明確提出,要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大機遇,加快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構建向海發展新格局。此次公布的《條例(草案)》,是以特區立法形式加強海域保護和使用的一種有益嘗試。探索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公開出讓模式,打通海域使用權的市場化渠道,促進海域資源高效配置和開發利用,更好地接軌國際做法,既是深圳建設全球中心海洋城市的一個大招,也將為建設海洋強國“添磚加瓦”。
跟土地一樣,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資源價值和市場需求。以往實行單一的申請審批模式,海域使用金統一標準,無法真實反映海域的市場價值。一方面,條件較好的海域往往申請人眾多,大家擠破了腦袋想拿到手,給誰不給誰也讓審批部門頭疼。另一方面,市場化缺位,競爭不充分,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成本相對偏低,也容易造成沖動開發、低效開發甚至破壞性開發。因此,引入市場化手段,實現海域資源配置公開公平公正,成為一個必然選擇。
事實上,根據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審批和招拍掛兩種方式取得,只不過未明確兩種海域使用權取得方式的適用范圍。《條例(草案)》明確一級市場可以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并且對二級市場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繼承的程序和要求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完善了海域資源配置與產權流轉的制度安排,是一個不小的突破。
實行招拍掛出讓海域使用權,在“審批用海”之外增加“交易用海”,充分利用價格杠桿和市場競爭,發揮市場在海域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形成一個成熟活躍的市場,有利于吸納更大范圍、更高質量的海洋產業項目進入,擠出低端低效投資項目,推動深圳海洋經濟和海洋新興產業向更高水平發展,讓海洋像土地一樣產出“黃金”。當然,以市場化手段優化海域資源配置,不是完全“唯利是圖”。國家和地方重大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和民生工程的用海空間要優先保障,就有必要納入申請批準使用海域目錄。
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公開出讓,要明確出讓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積、現狀、用途、用海方式、用海類型、規劃條件、使用年限、出讓方式、出讓價款以及利益相關者處理情況等內容,不是一件易事,對前期論證、價值評估,以及事中事后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選擇需求旺盛的重點海域,開展海域使用權市場化運作試點,同時探索建立全方位立體化動態監管體系,以及海域使用項目對社會經濟貢獻評估體系,為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產業布局提供決策支撐,很有必要。
無論是謀劃海洋產業發展,還是規劃岸線和海域開發,都必須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放在首要位置。“買”下一片海并不意味著可以為所欲為隨意處置,而是環保不過關一切都免談。只有在保護的前提下科學開發,實現海域資源開發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