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增設承租人下落不明時,出租人對租賃房屋內的遺留物處理條款。實踐中,存在很多承租人無力支付租金時斷絕與出租人聯系的情形。為解決出租人無法聯系承租人時對租賃房屋內遺留物的處理問題,新版合同增設承租人未按約定交還房屋且下落不明時遺留物的處理條款,由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此問題協商一致,避免出租人遭受無法收回房屋導致房屋使用價值無法實現的損失或者因自行處置遺留物引起糾紛、面臨侵權責任的風險,有效解決承租人下落不明時租賃房屋內遺留物的處理問題。
5、住宅租賃合同中,增加了通過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辦理合同登記備案的方式,逐步引導當事人進行網上備案;
6、非住宅租賃合同中,引導當事人列明房屋建筑面積、公攤面積,防止擅自提高公攤面積牟利情形;條款中明確產業用房租賃期限不少于1年,除土地供應合同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另有約定外不得轉租等。
7、強化落實房屋安全主體責任,新版合同保留了舊版合同附件《深圳市房屋租賃安全管理責任書》,要求租賃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該責任書,否則房屋租賃主管部門不受理合同登記備案。
8、引導當事人學習《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穩定住房租賃價格的意見》(深府規〔2019〕7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規范產業用房租賃市場穩定租賃價格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深府規〔2019〕8號),了解最新的房屋租賃市場相關政策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自發布之日起啟用,明年1月1日起舊版合同不再受理登記備案,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自發布之日起啟用。
為保證工作連續性,目前舊版的《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書》仍可依照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但是2020年1月1日起房屋租賃主管部門將不再受理使用舊版《房屋租賃租賃合同書》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